導讀:公司收購是重組的一部分,你知道公司被收購后所得怎么繳稅嗎?一起來看看誠量會計東莞公司注冊小編整理的下文內容吧。
公司被收購后所得怎么繳稅?
答:針對法人股東的股份轉讓,關于股權轉讓延期繳稅的規定:
在2014年以前,法人股東在出售股權過程中的納稅無法遞延,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法人股東(居民企業)以取得(其他企業的)股份作為對價進行股權轉讓所產生的企業所得稅,可以遞延5年繳納。
具體文件規定為:201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根據該文件的規定,
"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規定了如果在5年內轉讓了其股份、收回投資或者注銷的,則要停止遞延的計算,而要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以上文件可以明確:
(1)居民企業將股份轉讓且以其他公司的股份作為轉讓對價的情況,在2014年1月1日后是可以遞延5年繳納的(文件原文的表述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但如果居民企業將股份轉讓且以現金作為支付對價的,是不能按照該文件的規定進行遞延的。
其主要立法意圖為,如果股份轉讓直接拿到了現金則需要按照規定正常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是取得了另外一個公司的股份,由于沒有直接變現,鑒于直接繳納企業所得稅存在一定的困難,則可以申請按照5年延期繳納。
對被收購企業轉讓股權時隨同轉讓的留存收益,能不能扣除?
對被收購企業來說,其股權轉讓計算所得時只允許扣除投資成本,轉讓股權時隨同轉讓的稅后未分配利潤、各項資本公積等留存收益,除企業清算外,不得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第三條規定,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規定,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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